交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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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现货交割管理办法

2014-01-01 15:02:00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现货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大宗商品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大宗商品现货交割行为,根据交易中心《商品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大宗商品交易业务”)中的现货交割按本办法进行。交易中心、会员、客户及产业类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现货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而转移大宗商品现货所有权的行为,即客户向综合类会员提货或交货的行为。
第四条 客户与综合类会员为现货交割业务的执行主体,基于本办法自行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割业务,并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交割规则
第五条 交割产品品种及具体标准
(一)现行入市交割产品品种
现货品种 质量标准 单位
白银现货 Ag99.99% 、Ag99.95% 千克
铜现货 Cu99.95%
精矿粉现货 Au100g/t、Au20g/t
化工原料现货 沥青:AH-70、AH-90
聚丙烯:等规聚丙烯、无规聚丙烯、间规聚丙烯
 
(二)现货产品标准
1、白银现货产品标准如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银标准》(GB/T4135-2002);
(2)具有经交易中心认定的白银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3)具有符合省级甲等以上(含甲等级别)的贵金属检测机构
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的二次复核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建立可随时接受交易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制;
(4)符合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要求;
2、铜现货产品标准如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阴极铜标准》(GB/T467-2010);
(2)具有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阴极铜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3) 具有符合省级甲等以上(含甲等级别)的有色金属检测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的二次复核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建立可随时接受交易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制;
(4)符合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要求。
3、精矿粉现货标准如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精矿标准》(YS/T3004-2011);
(2)具有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金精矿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3) 具有符合省级甲等以上(含甲等级别)的矿产资源检测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的二次复核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建立可随时接受交易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制;
(4)符合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要求。
4、化工原料现货标准如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交通道路沥青标准》(GB/T 15180-2010);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聚丙烯(PP)树脂标准》(GB/T 12670-2008);
(3)具有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化工产品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4) 具有符合省级甲等以上(含甲等级别)的化工产品检测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的二次复核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建立可随时接受交易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制;
第六条 白银现货的交割单位为1千克,最小交割重量为15千克;铜现货的交割单位为1吨,最小交割重量为10吨;精矿粉现货的交割单位为1吨,最小交割重量为100吨;化工原料现货的交割单位为1吨,最小交割量为100吨。
第七条 综合类会员必须预存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数量的交易产品现货于交易中心指定仓库以备交割。
第八条 客户提出大宗商品现货交割申报时,会员单位要与客户进行交割申请确认,双方就交割产品填写《交割申请单》,交割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综合类会员优先选择交易中心指定仓库预存的大宗商品现货与客户进行交割,存量不足时可以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延迟交割。交割完成后,若综合类会员预存大宗商品现货数量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九条 会员与客户应在交易中心指定仓库进行交易品种的交割,仓库负责执行现货产品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必须保证交割出库及入库交易标的的重量、纯度、外观等符合标准,包装紧固完好,适于交割。
第十条 客户买入大宗商品现货后申请交割提货的,需在交易系统内申请交割并确定交割仓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物流公司发货。
交割提货指客户预存足额的交易准备金并支付提货价款,买入大宗商品现货并兑现为交割品种实物的行为。
提货价款指客户申请交割时的现货价与提货费之和。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仓储费、税费、出库费等,大宗商品现货产品的提货费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40%。具体收费标准,由综合类会员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客户提货时,现货交割所需的运输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交割过程中产生的国家规定的税费由卖方负责。
第十二条 交易系统按照客户交割价款形成资金结算数据,由交易中心提交清算银行,由清算银行从客户准备金账户内划转交割价款。
第十三条 在客户申请提货当日,会员在指定仓库有足够存货的,客户可在当日提取现货;指定仓库如无足够存货的,会员可委托交易中心统一调运,并可延迟交货。
会员白银交货期限按照下表执行:
交割银重量(G 交货期限
(自客户申请提货之日起计)
15千克≤G<150千克 10个工作日
 150千克≤G<1500千克 20个工作日
1500千克≤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会员铜交货期限按照下表执行:
交割铜重量(G 交货期限
(自客户申请提货之日起计)
10吨≤G<100吨 10个工作日
100吨≤G<400吨 20个工作日
400吨≤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会员精矿粉交货期限按照下表执行:
交割精矿粉重量(G 交货期限
(自客户申请提货之日起计)
100吨≤G<1000吨 20个工作日
1000吨≤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会员化工原料现货(包括沥青、聚丙烯)交货期限按照下表执行(待定):
交割化工原料重量(G 交货期限
(自客户申请提货之日起计)
100吨≤G<1000吨 20个工作日
1000吨≤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会员未委托交易中心统一调运的,会员及客户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由客户通过交易中心与会员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客户交割提货,会员需为客户提供签字盖章的提货单据。客户提取的交易产品实物,不能再入库交易。
第十五条 回购指客户直接将向综合类会员购买的产品回售给综合类会员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向客户回购产品,客户需向会员交割质量合格、外观无损的产品,并在回购产品交割给会员时提供原始提货单据。
第十七条 会员自行对其所回购的产品之真伪进行鉴定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客户可持产品和原始出库单,直接到综合类会员任意交割网点申请回购。
第十九条 回购价款 = 现货价 - 交货费。
交货费包括入库费、检验费、储运费等,大宗商品现货产品的交货费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20%。具体收费标准,由综合类会员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会员回购贵金属现货,需向客户全额支付款项。
会员银付款期限按照下表执行:
回购银重量(G 付款期限
(自客户申请回购之日起计算)
15千克≤G<150千克 10个工作日
150千克≤G<1500千克 20个工作日
1500千克≤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会员铜付款期限按照下表执行:
回购铜重量(G 付款期限
(自客户申请回购之日起计算)
10吨≤G<100吨 10个工作日
100吨≤G<400吨 20个工作日
400吨≤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会员精矿粉付款期限按照下表执行:
回购精矿粉重量(G 付款期限
(自客户申请回购之日起计算)
100吨≤G<1000吨 20个工作日
1000100吨≤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会员化工原料现货(包括沥青、聚丙烯)付款期限按照下表执行:
回购化工原料重量(G 付款期限
(自客户申请回购之日起计算)
100吨≤G<1000吨 20个工作日
4001000吨≤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交货付款方式由会员与客户双方协商确定。因回购导致的国家规定的税费由卖方负责。
第三章  会入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库是指会员将大宗商品现货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仓
库。
第二十二条 大宗商品现货入库标准:
1、白银现货入库标准:
(1)具有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银锭(条)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银标准》(GB/T4135-2002)的15千克/锭或50千克/锭且成色均为Ag99.99%的白银现货;
(3)经交易中心认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2、铜现货入库标准:
(1)具有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阴极铜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阴极铜标准》(GB/T467-2010)的且主成分铜加银含量不低于99.95%的阴极铜现货;
(3)经交易中心认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精矿粉现货入库标准:
(1)具有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金精矿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精矿标准》(YS/T3004-2011)且含金100g/t或含金>=20g/t的金精矿现货;
(3)经交易中心认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化工原料现货入库标准:
(1)具有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化工产品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交通道路沥青标准》(GB/T15180-2010);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聚丙烯(PP)树脂标准》(GB/T 12670-2008);
(4)经交易中心认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填写《会员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明确存货人身份,存货人身份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变更状况;《会员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应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存入大宗商品现货时,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大宗商品现货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中心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办理入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
 1、入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会员业务用章);
2、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件;
3、大宗商品现货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
第二十六条 指定仓库负责对存货会员的大宗商品现货进行毛重核对,指定仓库所称大宗商品现货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毛重秤差在交易中心规定范围内,指定仓库应予接收;超出规定范围的,指定仓库应予拒收,并填写《现货库存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存货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大宗商品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银锭为±10克(含)以内;铜为±10千克(含)以内;精矿粉为±10千克(含)以内;沥青为±10千克(含)以内;聚丙烯为±10千克(含)以内。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指定仓库办理大宗商品现货入库手续,会员需向指定仓库交纳本批大宗商品现货入库费,具体入库费率另行规定。入库费收讫后,指定仓库在大宗商品现货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作为存货回单。会员可在交易系统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四章  会出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出库是指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大宗商品现货。
第三十条 会员提取大宗商品现货应通过交易系统填写提货申请,申请时应明确提货人、提货仓库等信息。提货单有效提货日期为申请日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一条 交割关系一经确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若会员申请提取大宗商品现货后未在有效提货日期内提取,系统将在有效日期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清算时自动撤消本笔提货申请,由此引起的纠纷和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会员办理大宗商品现货出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
1、出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会员业务用章);
    2、提货申请单;
    3、提货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 指定仓库办理大宗商品现货出库手续,在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付讫章作为发货回执单。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对出库大宗商品现货进行毛重核对,核对时所称大宗商品现货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大宗商品现货的毛重秤差在交易中心规定范围内,提货会员应予接收;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应予拒收,指定仓库负责填写“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库存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提货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出库秤差范围与入库秤差范围相同。
第三十六条 入库申请单、出库申请单由交易中心统一制定格式,会员可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  客户出入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客户的大宗商品现货出入库手续可由客户前往指定仓库自行办理或由会员代理完成。客户的大宗商品现货出入库手续,比照会员的大宗商品现货出入库手续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客户销户时,应清空大宗商品现货库存,并结清与代理会员的所有大宗商品现货费用。
第六章  质量纠纷
第三十九条 客户提取大宗商品现货后,如果对质量持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综合类会员书面提出,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条 会员与客户就大宗商品现货发生质量异议的,可以由会员、客户共同在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名册范围内选择具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新上市品种的现货交割规定由交易中心另行发布。
第四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交易中心《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