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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清算管理办法

2014-01-01 15:01:00
结算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及委托交易中心提供结算清算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其他交易平台上开展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现货交易业务”)的结算和清算活动,保护会员、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根据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及管理制度(以下统称为“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相关规则制度对会员及客户参与现货交易业务所涉及的交易准备金、交易盈亏、手续费、递延费、交割货款、履约准备金等相关款项进行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 清算是指当期结算完成后,清算银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针对现货交易业务所涉各方之间应收应付款项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平台及委托交易中心提供结算清算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其他交易平台上开展现货交易业务的所涉及的一切结算及清算活动,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及清算原则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现货交易业务实行统一、即时的结算原则。
“统一”是指交易中心统一对会员及客户现货交易业务中所涉及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
“即时”是指交易中心对会员及客户每笔交易中产生的实际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交易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进行核算。
第六条 交易中心采用实时结算与日终结算并行的方式。
实时结算与日终结算均由交易系统自动完成。
日终结算在每个交易日04:00—06:00(24小时制)休市时间进行。
日终结算价为交易系统在交易日结算休市前十分钟内的买价与卖价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中心在日终结算后将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发送给清算银行。
第七条 会员及客户有权查询其交易结算明细数据。
第八条 现货交易实行钱货两讫制度,现货电子交易实行集中、T+1的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委托清算银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针对现货交易业务所涉各方之间应收应付的相关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中心委托清算银行对客户及会员每笔交易中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章 结算机构及清算银行
第九条 交易中心下设结算部或清算中心作为现货交易业务的结算机构,负责对会员及客户参与现货交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款项统一结算、管理并防范结算风险。
第十条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协助清算银行管理会员及客户参与现货交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款项;
(二) 办理结算业务;
(三) 控制结算风险;
(四) 为会员及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务;
(五) 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
(六) 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
(七) 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平台及委托交易中心提供结算清算服务的其他交易平台上开展的现货交易业务均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相关的凭证和账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设置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专职部门(或专人)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以备查询和核实。会员必须保证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的真实与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四条 结算机构、会员的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中心、会员及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现货交易业务的清算银行。清算银行是结算结果的执行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工作,为会员及客户提供银现转账、交易清算、资金存取及查询等功能。
第四章 结算及清算业务
第十六条 实时结算包括计算浮动盈亏、转让持仓盈亏、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每日的日终结算的结算内容包括结转浮动盈亏、递延费等。
第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交易中心对未进行实物交割的持仓隔夜产生的递延费进行结算。递延费率由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确定及调整,相关费率及其调整信息自交易中心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各种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手续费 = 现货总价值 × 手续费率
递延费 = 现货总价值 × 递延费率
上述手续费率及递延费率的标准以交易中心的产品交易规则规定和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日终结算完成后,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一条 相关结算数据生成后,会员及客户可以及时取得并保存相关结算数据。会员或客户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数据生成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员或客户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其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清算银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清算银行应当实时核算、登记每一会员及客户交易准备金的资金转入和转出;每日对前一交易日会员及客户的盈亏、手续费、递延费、交割货款等进行资金划转。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会员或客户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清算银行完成该笔资金清算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或客户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其已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客户在现货交易业务结算及清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则制度和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