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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规则

2014-01-01 15:04:00
商品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的一切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各交易参与方、交易服务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大宗商品现货,是指贵金属产品现货(包括但不限于白银现货)、有色金属产品现货(包括但不限于铜现货)、矿产品现货(包括但不限于精矿粉现货)、化工产品现货(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原料现货)及农产品现货等大宗商品现货。
本规则所称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是指以买卖大宗商品现货为交易内容,实行钱货两讫、即时交付并实现现货交割回购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大宗商品现货,且客户必须在交易当日进行现货交割回购申报;会员及客户交易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履约准备金,结清所有货款后再完成现货交割回购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包括客户与综合类会员之间的交易;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与特别类会员之间的交易。各交易参与方自行对所参与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享有利益,承担责任和风险。
本规则所称客户,是指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完成开户手续和入市交易手续,与综合类会员进行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投资者。
本规则所称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及指定清算银行、指定仓库等交易服务方为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交易中心及其股东、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交易。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会员管理制度、入市交易制度、现货交割制度、清算和结算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违规违约处理制度等管理体系,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各交易参与方和交易服务方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合和服从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章 产品及报价
第七条 交易中心开展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产品包括白银现货(西北银)、铜现货(西北铜)、精矿粉现货(精矿粉)和化工原料现货(西北油)等,目前产品列表如下:
交易产品 产品名称
西北银 西北银(1KG)1 西北银(15KG)3 西北银(150KG)3
西北铜 西北铜(1吨)1 西北铜(10吨)3 西北铜(30吨)3
精矿粉 精矿粉(1吨)1 精矿粉(10吨)3 精矿粉(100吨)3
西北油 西北油(10桶)1 西北油(100桶)3 西北油(1000桶)3
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认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大宗商品交易产品,具体产品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七条 会员推出的大宗商品现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1) 白银现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银标准》(GB/T4135-2002);
(2) 铜现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阴极铜标准》(GB/T467-2010);
(1) 精矿粉现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精矿标准》(YS/T3004-2011);
(2) 化工原料现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交通道路沥青标准》(GB/T15180-2010)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聚丙烯(PP)树脂标准》(GB/T12670-2008);
(5) 具有经交易中心认定的白银现货、铜现货、精矿粉现货和化工原料现货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6) 具有符合省级甲等以上(含甲等级别)的大宗商品检测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的二次复核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建立可随时接受交易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制;
(7) 符合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要求。
第八条 报价原则:交易中心综合国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价格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连续报出白银现货、铜现货、精矿粉现货和化工原料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包括买入及/或卖出价格。综合类会员应无条件认可并执行交易中心的报价,并以该报价作为其向客户报出的买入及/或卖出价格。综合类会员的报价视为要约,本规则及相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保证交易价格有效性,综合类会员白银现货和精矿粉现货每次报价的有效期限为300秒,铜现货和化工原料现货每次报价的有效期限为600秒。综合类会员每次报价的有效期限内,如有最新报价的,则综合类会员的报价自动更新为最新报价,且允许以最新报出的买入及/或卖出价成交;综合类会员每次报价的有效期限内,如无最新报价的,允许以综合类会员的该次报价进行成交,但综合类会员的该次报价在超过有效期限后自行失效,交易各方不能继续以该报价进行成交,直至出现最新报价为止。
第九条 大宗商品现货报价单位实行以下规定:
(1)白银现货(西北银)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整数。
(2)铜现货(西北铜)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吨,报价保留整数。
(3)精矿粉现货(精矿粉)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吨,报价保留整数。
(4)化工原料现货(西北油)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桶,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报价、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另行通知),白银现货、精矿粉现货和化工原料现货报价、交易时间为周一08:00至周六04:00(24小时制);铜现货报价、交易时间为周一08:00至周六02:00(24小时制)。报价周期采取实时更新制度。
第十一条 结算休市时间:每交易日04:00-0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开市、休市时间。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客户经综合类会员同意完成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完成入市交易手续后,方可与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移动终端或网络系统与综合类会员进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客户一旦向综合类会员提交买入或卖出的交易指令,即视为对综合类会员要约的承诺,客户与综合类会员之间的交易合同即告成立,但本规则或相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与特别类会员完成入市交易手续后,方可进行交易。会员之间应以网络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清算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会员及客户应当保证资金清算账户中资金的合法性。
交易准备金,是指会员及客户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的、准备用于参与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资金。
交易中心对会员及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实行分账管理、一户一账,在交易系统设置专门台账,分别作为会员准备金账户和客户准备金账户。
会员及客户的交易准备金只能通过其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不能与其他账户建立资金划转的对应关系。会员及客户的准备金不计息。
交易中心根据会员及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金额,计算会员及客户的最大可持仓亏损。
第十四条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前,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必须不低于其欲购买的大宗商品现货价值及相关交易费用的总额等值,买入的大宗商品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大宗商品,可直接通过会员柜台或交易窗口卖出。
第十五条 履约准备金,是指在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中,因其买入或卖出大宗商品现货而根据相关规定需预留的部分资金,用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采用履约准备金的形式进行。大宗商品现货的最低履约准备金比例为现货总价值的2.77%,最高履约准备金比例为现货总价值的100%;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履约准备金标准。
第十六条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实行以下规则:
(1) 白银现货(西北银(1KG)1)交易单位为1千克/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千克/手;白银现货(西北银(15KG)3)交易单位为15千克/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5千克/手;白银现货(西北银(150KG)3)交易单位为150千克/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50千克/手。
(2) 铜现货(西北铜(1吨)1)交易单位为1吨/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手;铜现货(西北铜(10吨)3)交易单位为10吨/手,最小交易单位10吨/手;铜现货(西北铜(30吨)3)交易单位为30吨/手,最小交易单位30吨/手。
(3) 精矿粉现货(精矿粉(1吨)1)交易单位为1吨/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手;精矿粉现货(精矿粉(10吨)3)交易单位为10吨/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0吨/手;精矿粉现货(精矿粉(100吨)3)交易单位为100吨/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4) 化工原料现货(西北油(10桶)1)交易单位为10桶/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0桶/手;化工原料现货(西北油(100桶)3)交易单位为100桶/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00桶/手;化工原料现货(西北油(1000桶)3)交易单位为1000桶/手,最小交易单位1000桶/手。
第十七条 大宗商品现货交割实行以下规则:
(1)白银现货交割品种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不低于Ag99.95%或Ag99.9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银标准》(GB/T4135-2002)的15千克银锭、50千克银锭。成色Ag99.99%的白银现货与成色Ag99.95%的白银现货可替代交割,具体升贴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替代交割时,交割质量误差不超过1%,交割双方按实际交割重量复核白银质量并且无异议后进行清算。
(2)铜现货交割品种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割的主成份铜加银含量不低于99.9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阴极铜标准》(GB/T467-2010)中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或A级铜(Cu-CATH-1)规定的阴极铜现货,两者可替代交割,具体升贴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替代交割时,交割质量误差不超过1%,交割双方按实际交割重量复核铜质量并且无异议后进行清算。
(3)精矿粉现货交割品种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割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精矿标准》(YS/T3004-2011)规定,主成分为含金40g/t或含金>=20g/t,杂质As含量不超过0.3%的金精矿,两者可替代交割,具体升贴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替代交割时,交割质量误差不超过1%,交割双方按实际交割重量复核矿粉质量并且无异议后进行清算。
(4)化工原料现货交割品种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割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交通道路沥青标准》(GB/T15180-2010)规定,满足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规定技术要求的AH-70道路沥青与AH-90道路沥青,两者可替代交割,具体升贴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或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割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聚丙烯(PP)树脂标准》(GB/T12670-2008)规定,同时满足《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6678)及《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79)规定的等规聚丙烯、无规聚丙烯和间规聚丙烯,三者可替代交割,具体升贴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替代交割时,交割质量不超过1%,交割双方按实际交割重量复核化工原料质量并且无异议后进行清算。
客户应当向会员及时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付大宗商品,并按规定向会员支付提(交)货费和结清货款;会员应无条件配合交割。除此之外,会员不得主动要求客户进行交割。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涉及的相关费用及收费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或由交易中心统一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提货费、交货费、递延费以及法律或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一切费用,会员不得另行设置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客户参与大宗商品交易业务,需缴纳手续费。手续费为双边收取,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每次交易(买入或卖出)的大宗商品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八。
第二十条  客户作为买方申报交割的,应向卖方支付提货费,提货费包括加工费、仓储物流费、税费等,大宗商品现货收费标准为不高于每次交割现货总价值的40%,保险费由买方另行承担。
客户作为卖方申报交割的,应向买方支付交货费,交货费包括入库费、检验费、储运费等,大宗商品现货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每次交割现货总价值的20%。
交割过程中产生的国家规定的税费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客户有持仓,但在交易当日未向综合类会员完成实物交割申报行为的,视为交割违约,应按交易中心规定的递延费率向综合类会员按日支付递延费。递延费率每日最高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各交易参与方无条件遵守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除法律规定、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等规定的费用外,会员不得额外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三条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实行钱货两讫制度,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制度。
“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委托清算银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针对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所涉各方之间应收应付的相关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中心委托清算银行对客户及会员每笔交易中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清算银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会员或客户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清算银行完成该笔资金清算后24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或客户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其已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六条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会员应保证拥用符合规定的现货存量以备履行交割义务,并承诺对售出的大宗商品现货进行回购。
第二十七条  客户应在交易日内进行大宗商品现货交割申报:买入大宗商品现货的客户在交割申报之前须向其客户准备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并在交货期限的交易日内10:00-16:00(24小时制)提取大宗商品现货;卖出大宗商品现货的客户在交货期限的交易日内10:00-16:00将大宗商品现货交付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非交易日内,客户不能进行大宗商品现货交割申报、提取及交付大宗商品现货。
第二十八条 大宗商品现货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实行以下规则:
(1)客户申请交割白银现货的单位为15千克及50千克,交割重量为15千克、50千克的整数倍。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白银现货重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5千克≤G<150千克 10个工作日
150千克≤G<1500千克 20个工作日
1500千克≤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2)客户申请交割铜现货的单位为10吨,交割重量为10吨的整数倍。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铜现货重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0吨≤G<100吨 10个工作日
100吨≤G<400吨 20个工作日
400吨≤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3)客户申请交割精矿粉现货的单位为1吨,交割重量为100吨的整数倍。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精矿粉现货重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00吨≤G<1000吨 20个工作日
1000吨≤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4)客户申请交割化工原料现货(包括沥青、聚丙烯)的单位为100吨,交割数量为100吨的整数倍。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化工原料现货重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00吨≤G<1000吨 20个工作日
1000吨≤G 客户与会员双方商定
客户完成交割申报后,因客户或会员原因导致未能按上述期限交货、付款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费用,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作相应处罚。
第七章 开户和入市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开户和入市交易。
第三十条  客户应当按照规定向综合类会员申请开户,向交易中心申请入市交易。
第三十一条  综合类会员负责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开户条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客户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综合类会员应对客户开户申请、入市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自行承担审核责任和相关法律后果。经纪会员协助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经纪会员就客户开户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客户开设客户交易账户的综合类会员审核并同意客户提交的入市交易申请后,转交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就客户入市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向交易中心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收到综合类会员关于客户入市交易申请并确认客户已与综合类会员完成开户手续后,客户可登录交易软件客户端与交易中心签署入市交易协议。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不对客户开户申请、入市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交易中心发现有关资料存疑的,有权要求综合类会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前暂不办理客户入市交易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客户取得入市交易资格后,方可进行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移动终端或网络系统直接下达指令,直接与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入市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会员和客户的入市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采取各项入市交易管理措施,具体的入市交易管理办法,由交易中心另行制订。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准备金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强制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实行准备金制度。会员及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及其入金、出金等应当符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采取履约准备金的形式进行。
第四十条 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包括单笔持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
    单笔持仓限额是限制客户单笔下单的最大仓量;最大持仓限额是限制客户单向持仓的最大仓量。当客户单向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相同方向开仓交易,可进行相反方向开仓交易直至相反方向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客户不得再向相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1) 客户的白银现货(西北银(1KG)1)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100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500手;客户的白银现货(西北银(15KG)3)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100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500手;客户的白银现货(西北银(150KG)3)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10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50手。
(2) 客户的铜现货(西北铜(1吨)1)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10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100手;客户的铜现货(西北铜(10吨)3)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5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30手;客户的铜现货(西北铜(30吨)3)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5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20手。
(3) 客户的精矿粉现货(精矿粉(1吨)1)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50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500手;客户的精矿粉现货(精矿粉(10吨)3)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20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200手;客户的精矿粉现货(精矿粉(100吨)3)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5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30手。
(4) 客户的化工原料现货(西北油(10桶)1)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100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500手;客户的化工原料现货(西北油(100桶)3)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100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500手;客户的化工原料现货(西北油(1000桶)3)单笔持仓量不得超过10手,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100手。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客户单笔持仓限额、最大持仓限额。
第四十一条 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实行大户报告制度。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情形的,或者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会员及客户应当及时、如实地向交易中心报告持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实行强制转让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有权对客户持仓实行强制转让:
(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准备金账户的持仓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
客户持仓风险率=客户准备金账户净值÷履约准备金×100%;
其中,客户准备金账户净值=上交易日客户交易准备金余额+当日入金-当日出金+当日交易盈利-当日交易亏损-手续费-递延费-交割费-交割价款。
当客户持仓风险率小于100%时,即为客户交易准备金不足,客户应当追加交易准备金,综合类会员可通知客户追加交易准备金(但该等通知系会员的权利而不构成会员的义务,无论会员是否通知客户,客户均负有追加的义务);如客户未追加交易准备金,则只能减少持仓,直至客户持仓风险率高于100%;当客户持仓风险率低于50%时,会员有权对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制转让(无论如何,客户不得以会员未提前通知其追加交易准备金为由,拒绝或抗辩会员在此情况下对客户剩余持仓采取的强制转让措施);
(二) 因客户违规违约需要强制转让的;
(三) 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需要进行强制转让的;
(四)因会员退市,客户未在会员通知的合理时间内自行转让持仓的;
(五) 交易中心认为应予强制转让的其他情形。
强制转让所产生的盈利、亏损、费用由各参与交易方按照相关协议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十三条 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降低或化解风险。
第四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定的,交易中心在对违规方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或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对市场产生进一步影响,可以对其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一)限制出金及/或入金;
(二)限制新开户及/或建立新仓;
(三)提高交易准备金标准;
(四)提高履约准备金标准
(五)提高手续费标准;
(六)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限制交易或干预交易的措施。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发生异常情况,并紧急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网络故障、软件系统故障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报价异常或者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之威胁的;
(三)发生交易中心认为属于异常情况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制转让、强制转让、限制入金或出金、撤销交易等一项或多项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宣布发生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采取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以邮件、电话、短信形式等任何一种形式即视为已做出公告)。
第四十八条 对于交易中心因发生异常情况而采取紧急措施所造成任何一方的任何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供会员和客户参考。交易中心不对发布的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买入或卖出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五十二条  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市场数据及其分析、使用权利归交易中心所有,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交易中心发布的任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参与各方的个人数据和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侵入交易中心及会员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系统漏洞探听、窃取、复制、传播他人的交易数据和信息,但交易中心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配合政府及司法部门工作而主动调取或提供的除外。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客户有权向交易中心反映、投诉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监督会员和客户等交易参与方的交易行为是否合规;
(三)了解会员的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各种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行使的其他监督管理权利。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会员和客户应当予以积极协助及配合。
第五十七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中心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可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利益相关方回避制度。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及客户有权向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违规违约处理制度。对各类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客户的违规或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则制度和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争议与调解
第六十条 会员、客户之间在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第六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主持纠纷调解,努力促成各方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第六十二条 在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向银川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非特别类会员与特别类会员之间的交易等其它涉及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事项,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相关规则制度予以补充。
第六十四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大宗商品现货产品的交易参数进行调整,各类大宗商品现货产品的交易参数以交易中心最新下发的相应产品的交易参数表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