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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

2014-01-01 15:49:00
综合类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退市相关事宜,维持正常交易秩序,保护相关会员、客户及其它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类会员退市是指会员终止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入市交易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市手续,终结与交易中心、客户、其他会员等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相关的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综合类会员退市分申请退市和强制退市。申请退市是指会员主动向交易中心申请退市;强制退市是指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或出现其它应当退市的情形,被交易中心强制终止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入市交易资格。
第四条 综合类会员退市处理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的退市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退市
第五条 综合类会员可因以下原因向交易中心申请退市:
(一)自行决定终止或转让会员资格的;
(二)自行决定终止入市交易资格的;
(三)分立或与其他单位合并需终止或转让会员资格的;
(四)经营期限届满,经股东一致决定不继续经营的;
(五)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解散或破产的;
(六)其它导致综合类会员退市的相关情形。
第六条 综合类会员申请启动退市程序,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退市申请表;
(二)关于退市的股东会决议;
(三)退市方案。退市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属客户的处置方案;
(2)对经纪类会员等业务合作单位的处置方案;
(3)与相关的特别类会员、产业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及其他与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相关的机构或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4)未解决的投诉处理方案等;
(四)员工处置方案;
(五)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综合类会员应就其退市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向交易中心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综合类会员退市的申请资料后,对退市申
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交易中心同意其启动退市清理程序;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综合类会员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关资料。
在综合类会员办理退市手续过程中,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要求其补充提交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强制退市
第八条 综合类会员出现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强制退市: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中心的规则制度,交易中心决定对其终止入市交易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未通过年检的;
(三)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入市交易资格或会员资格条件的;
(四)会员主动申请退市并经交易中心批准,后无故中止主动退市流程的;
(五)因综合类会员存在可能影响业务安全、资金安全、客户权益或市场稳定的其他不利情形,交易中心认为其不适合继续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和应当退市的。
第九条 交易中心强制要求综合类会员退市的,将自做出强制退市的决定之日起,通知综合类会员并对其采取限制出金等管理措施。
第十条 综合类会员收到交易中心的强制退市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综合类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中心提交退市相关资料的,交
易中心可对其采取冻结资金及库存实物等管理措施,并直接启动退市清理程序。
第四章 退市清理
第十一条 综合类会员的退市清理期限自交易中心决定启动退市清理程序之日起算,原则上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交易中心决定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十二条 自交易中心同意综合类会员启动退市清理程序之日
起,交易中心将暂停综合类会员的入市交易资格,并有权采取限制其客户新开户资格、限制其下属客户建立新仓资格等交易措施,同时通过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对综合类会员的退市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综合类会员被暂停入市交易资格后,不得再发展新
客户,原有客户的交易可根据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继续进行。对于客户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视为该综合类会员全部无条件被动下单至特别类会员处,由相关特别类会员承接并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退市清理期限内,综合类会员不享有获得任何客户
交易手续费、滞纳金等款项权利,有关款项由在此期间承接该会员相应权利义务的机构收取。
第十五条 进入退市清理程序后,综合类会员应自行办理以下事项:
(一)自启动退市清理程序之日起5日内,成立退市清理小组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二)退市清理小组成立后5日内在综合类会员工商注册地及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报纸(如宁夏日报、银川晚报等)及其官方网站和交易系统上发布退市清理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并通过快递、挂号信、系统公告等方式将有关公告通知特别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及客户;
(三)发布退市清理公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接收其下属经纪类会员及客户的综合类会员,与之签署相关承接协议并报交易中心备案;如无法在上述期限内确定承接的综合类会员,可委托交易中心指定或由交易中心自行指定;
(四)退市清理期限内,妥善处理完毕其与经纪类会员、特别类会员、客户及相关合作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
(五)其它交易中心认为应当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综合类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成立退市清理小组的,由交易中心指派律师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成立退市清理小组,退市清理小组的相关费用由综合类会员承担。如综合类会员未及时支付该笔费用,交易中心可代综合类会员先行垫付并有权不予批准综合类会员的出金申请,直至综合类会员偿清交易中心垫支费用,才能申请出金。
如综合类会员未及时清偿交易中心垫支费用,交易中心有权随时
追偿,并可在会员交易准备金中直接予以扣减。
第十七条 退市清理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市清理的起始日期及期限;
(二)退市综合类会员在退市清理期间不开展业务的声明;
(三)退市综合类会员预计终止入市交易资格的日期;
(四)相关的债权人债权申报及未结业务处置的期限;
(五)建议退市综合类会员的下属经纪类会员终止合作协议,以及建议客户注销交易账户或进行转户的说明;
(六)退市清理小组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它通讯方式;
(七)交易中心要求公告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退市清理小组可自行选定第三方综合类会员作为承接退市综合类会员的下属经纪类会员、客户及其持仓的机构,或申请由交易中心指定一家或数家综合类会员承接。
第十九条 综合类会员退市清理期间,其下属客户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将其交易账户及其持仓转移至第三方综合类会员,或自行注销其交易账户。
如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任何措施,交易中心有权将客户交易账户及其持仓强制转户至第三方综合类会员。强制转户后,客户应按规定重新与新的综合类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之后才能继续进行交易,否则其交易账户处于冻结状态,不能进行相应的出金、入金、建立新仓及转让持仓等操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益由客户自行承担。
在客户有持仓且无第三方综合类会员承接的情形下,经交易中心同意,退市综合类会员可根据与客户之间的相关协议约定采取强制转让持仓等措施,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退市综合类会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退市综合类会员的下属经纪类会员在退市清理期限内可自行申请解除与退市综合类会员的合作关系,并与新的综合类会员建立合作关系,亦可根据退市综合类会员作出的安排与第三方综合类会员重新建立合作关系。
在退市清理期限内,经交易中心同意,经纪类会员可促使其开发的客户自行转户至其他综合类会员,并与客户及其他综合类会员三方签订《客户协议书》;如在退市清理期限内,经纪类会员未促使其开发的客户自行转户至其他综合类会员,导致交易中心采取强制转户或强制转让持仓措施的,该经纪类会员不再就该客户享有任何经纪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在退市清理期限内,退市综合类会员可转让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转让的条件及程序详见《会员管理办法》。退市综合类会员转让其会员资格的,仍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会员退市的相关手续,并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退市清理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退市综合类会员应在退市清理期限内,解除、终止与其他会员、客户及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将相应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综合类会员在退市清理程序中,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中心颁发的会员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综合类会员承接协议》、《经纪类会员转户三方协议》、综合类会员与特别类会员及其他合作单位终止合作关系的协议、投诉或纠纷案件和解协议、撤诉声明书、结案相关证明,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五章 终止入市交易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退市清理期限届满,综合类会员完成退市清理的相关程序、妥善安置经纪类会员及客户,解除、终止与其他会员、客户及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结清与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退还相关会员证书、牌照等与会员资格相关证照及其它文件,并向交易中心申请终止入市交易资格。
强制退市的综合类会员,如退市清理期限届满未主动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可由退市清理小组代其直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退市综合类会员向交易中心申请终止入市交易资格时,应一并提交退市清理小组出具的《退市清理报告》及由律师事务所就清理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前述律师事务所应由退市综合类会员聘请,如退市综合类会员无法聘请或拒绝聘请的,可由交易中心或退市清理小组代为聘请,费用由退市综合类会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退市综合类会员提交的终止入市交易资格申请后,对其退市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最终作出是否同意终止会员入市交易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同意退市综合类会员终止入市交易资格后,将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中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综合类会员终止入市交易资格后,其会员资格也同时终止,应与交易中心签订《会员终止协议》。
经综合类会员提前书面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同意的,可在终止入市
交易资格后,暂时保留其会员资格,并应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及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综合类会员退市并终止会员资格后,如尚有相关事项或纠纷未处理完毕,则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留存综合类会员的全部或部分交易准备金。如在处理相关事项或纠纷过程中造成损失或者赔偿的,相关费用由原退市综合类会员承担。如原退市综合类会员未及时支付该笔费用,交易中心可代综合类会员先行垫付,并有权不予批准其出金申请,直至综合类会员偿清交易中心垫支费用。
如综合类会员未及时清偿交易中心垫支费用,交易中心有权随时
追偿,并可直接在交易准备金等相关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综合类会员退市的其它相关事项,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执行,规则制度亦无规定的,由交易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除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相关规则制度外,交易中心平台上其他类别会员的退市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实施细则向会员、客户发送的关于会员退市、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可通过系统公告、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发送。交易中心以邮寄方式向会员或客户发送相关通知的,可向其注册地址或其在交易中心预留的其它联系地址发送通知,若出现无人签收、地址不详、无法投递或拒收等无法送达的情形,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