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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2014-01-01 15:34:00
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及委托交易中心提供结算清算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其他交易平台上开展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现货交易业务”)交易资金管理,明确交易资金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资金是指会员及客户用于现货交易业务,存放于指定银行账户的资金。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管理交易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平台及委托交易中心提供结算清算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其他交易平台上开展现货交易业务的会员、客户及其他交易活动参与者。
第二章 清算银行
第五条 清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存放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资金,负责管理会员及客户在现货交易业务中的资金,协助交易中心、会员、客户办理交易资金清算的商业银行。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交易中心的清算银行。
第六条 清算银行是结算结果的执行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工作。清算是指当期结算完成后,清算银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针对现货交易业务所涉各方之间应收应付资金的实际划转。
第三章 专用准备金账户及资金清算账户
第七条 专用准备金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在清算银行开设的,用于统一存放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资金清算账户是指会员及客户在清算银行开设的,用于与专用准备金账户对接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会员及客户在使用清算银行的资金清算账户前,应当与交易中心、清算银行签订交易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会员、客户应当将交易资金通过资金清算账户预存于交易中心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只有预存于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方可用于现货交易业务,包括用于支付交易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递延费、税款等相关款项。
第十一条 会员、客户预存于交易中心专用准备金账户中的资金归会员、客户各自所有,除用于会员、客户的交易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递延费、税款等相关款项收付外,交易中心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将交易盈亏、手续费、递延费等结算完毕后,由清算银行根据结算结果通过专用准备金账户办理相关款项的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 清算银行负责会员及客户交易资金的管理,提供银现转账、交易清算资金存取及查询等功能。
第十四条 清算银行应当实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及客户的资金转入和转出,每日对前一交易日盈亏、交割货款、手续费、递延费等进行划转。
第十五条 如纪检部门、公检法等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交易中心协助配合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会员或客户的交易资金,交易中心有义务予以协助,且无需对涉事会员或客户承担任何责任,会员或客户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六条 如交易中心对于违规违约的会员、客户做出惩罚性违约金、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时,交易中心有权在专用准备金账户当中直接划扣有关资金。
第十七条 会员、客户的交易资金只能通过专用准备金账户与资金清算账户进行出金或入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或者通过其它银行账户进行。
第四章 准备金账户
第十八条 准备金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对会员或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实行分账管理、一户一账,在交易系统设置的专门台账。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或客户的准备金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会员或客户准备金账户的唯一标识。每一会员或客户只能设定一个客户准备金账户,不得与其他会员或客户混用。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为每一会员或客户的准备金账户设立明细账目,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的出金、入金、盈亏、交割货款、履约准备金、各项税费等。
第二十一条 资金清算主要根据会员准备金账户和客户准备金账户的明细账目、或者不同类型的会员准备金账户明细账目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