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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交易资格和行为管理办法

2014-01-01 15:32:00
会员交易资格和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的现货交易及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现货交易业务”),加强会员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管理制度(以下统称“规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现货交易业务中会员交易资格及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规定及协议约定,对现货交易业务中会员的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四条 各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入市交易资格后,方可从事现货交易业务。
综合类会员、特别类会员、产业类会员可以申请入市交易资格。
第五条 会员申请入市交易资格,按《入市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推行电子化申请,为会员的入市交易申请提供便利条件。除交易中心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外,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入市交易申请并签署《入市交易协议书》及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同意会员入市交易,不构成对会员业务能力、履约能力或偿债能力的任何暗示、承诺或担保,亦不对会员或客户参与的现货交易业务承担任何后果或责任。
第三章 交易资格变更
第七条 会员经交易中心批准转让其会员资格的,自交易中心批准转让通知作出之日起,转让方同时丧失会员资格和入市交易资格,受让方取得会员资格,但应按照《入市交易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提出入市交易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入市交易资格。
入市交易资格不得转让或承继。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重新申请入市交易资格:
(一)会员注册资本减少的;
(二)会员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三)交易中心认为会员应当重新申请入市交易资格的情形的。
 会员未重新申请入市交易资格,或者虽重新申请但未经交易中心审查合格的,会员原取得的入市交易资格自行终止。
 会员的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比例发生变更的,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备案并提交书面报告。会员未按规定向交易中心备案,或者交易中心认为会员备案事项对其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现货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会员限期整改或停止实施相关行为,并依据本办法及《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制度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交易资格暂停
第九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决定对会员暂停入市交易资格。
本办法所称暂停入市交易资格,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期间内,禁止会员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与现货交易业务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活动。
第十条 交易中心决定对会员暂停入市交易资格的,自交易中心以系统或书面方式通知会员时生效。暂停入市交易资格的情形消失的,交易中心可以主动或者应会员的申请恢复其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被暂停入市交易资格,按《暂停入市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资格终止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对会员实施终止入市交易资格。
本办法所称终止入市交易资格,是指自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禁止会员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与现货交易业务相关的全部活动。
交易中心对会员实施终止入市交易资格,自交易中心以系统或书面方式通知会员时生效。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实施终止入市交易资格的,视为同时解除与会员签订的《入市交易协议书》。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入市交易资格一并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退市,应按《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会员因终止入市交易资格而导致与客户或其他现货交易业务参与方之间产生纠纷的,由会员自行解决;造成损失的,由会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现货交易业务中各交易参与方应当自愿参与交易,自享收益,自担风险。各交易参与方应保证其资金清算账户中资金的合法性。
会员有义务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充分告知客户。
各交易参与方应当充分理解、同意和接受交易中心的现有及将来制定、修订或颁布的相关规则制度,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参与现货交易业务的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则制度及协议安排,仅为各交易参与方之间的现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和支持,不承担现货交易业务的法律后果。
各交易参与方知晓、理解和同意,交易中心未以任何方式参与交易,亦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交易中心的代理人参与交易,并且交易中心不作为任何交易参与方的代理人参与交易。
第十八条 综合类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应遵守交易中心《商品交易规则》、各类产品交易参数规定及相关规则制度。
特别类会员与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之间的交易行为,应遵守交易中心《商品交易规则》、《综合类会员与特别类会员交易规则》、各类产品交易参数规定及相关规则制度。
第十九条 综合类会员与客户之间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但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中心综合国际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现货市场价格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连续报出现货的买入及/或卖出价格。综合类会员应无条件认可并执行交易中心的报价,并以此报价作为其向客户报出的买入及/或卖出价格。综合类会员的报价视为要约。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类会员进行现货交易。客户一旦按规定要求响应综合类会员报价并向综合类会员提交买入或卖出的交易指令(下单),即视为对综合类会员要约的承诺。
第二十条 各交易参与方应当以合理、正确的方式使用交易系统,完全理解和掌握交易系统的使用说明和要求,妥善管理相关交易账户和密码,并对其使用、操作交易系统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
通过密码使用、操作交易系统和交易账户的行为,视为各交易参与方自已的行为,各交易参与方不得否认。
第二十一条 各交易参与方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金制度、单笔持仓限额制度、最大持仓限额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各交易参与方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交易中心现货交割制度、资金和结算管理制度等其他规则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涉及会员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的其他相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