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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账户管理办法

2014-01-01 14:53:00
 
 
客户交易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户交易账户管理,规范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客户交易账户开户流程、销户流程,根据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及管理制度(以下统称“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类会员应对客户交易账户的开设、信息变更、密码重置、注销申请及入市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自行承担审核责任和相关法律后果,会员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经纪类会员协助客户办理开户、信息变更、密码重置、销户手续的,经纪类会员就客户交易账户开设、信息变更、密码重置、注销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三条 客户交易账户的开设、信息变更、密码重置、注销由客户向综合类会员申请办理。综合类会员应就客户申请开设交易账户、信息变更、密码重置、销户及申请入市交易所提交的有关资料向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章 客户交易账户的开设与入市交易确认
第四条 客户分为自然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两种。
第五条 自然人客户的申请条件:
(一)年龄应在18岁至59岁(含)之间;
(二)申请入市交易前,交易准备金不得少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的公告为准;交易中心有权视情况调整最低交易准备金标准;
(三)具备大宗商品投资基本知识或一定的投资经验,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规则制度禁止或限制从事大宗商品投资的情形;
(五)接受交易中心制定的规则制度;
(六)充分理解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
(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自然人客户在申请开设客户交易账户时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及资料。
第七条 机构客户的申请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机构客户在申请开设客户交易账户时须向综合类会员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照;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构授权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时无需提供);
(四)会员根据规则制度要求客户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下列单位及个人不得开设客户交易账户:
(一)交易中心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交易中心和会员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开户证明材料未能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四)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明令禁止入市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入市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客户可通过综合类会员柜台、网络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开户。
第十一条 客户通过网上申请开户的,其以电子方式签署或提交《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入市交易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的,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电子记录视为文件原件。
第十二条 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负责核实开户客户的身份资料(自然人客户)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构客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相关风险由相关会员自行承担,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三条 客户交易账户开设流程:
(一)客户通过综合类会员网站或到会员经营地填写基本信息、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进行风险能力测评、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取得交易账户及密码;
(二)客户在交易中心指定清算银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并与清算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协议;
(三)客户通过客户端、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交易准备金入金手续,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交易准备金。客户开户后第一次预存的交易准备金金额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四)客户按照交易中心规则制度完成其他必要的开户与入市交易准备工作;
(六)客户下载安装并登录交易软件客户端,签订《客户协议书》后,提交入市交易申请并签署《入市交易协议书》及相关附件;
(七)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负责审核客户开户资料及入市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对于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综合类会员确认其完成开户手续。
交易中心和综合类会员为客户推行电子化开户便利措施,对相关流程予以合并或简化的,以交易中心有关电子化开户流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综合类会员确认客户完成开户手续后,应将客户的开户、入市交易申请相关资料及会员审核意见提交给交易中心存档。
综合类会员未收到客户开户申请的资料原件,或未核实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的,不得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推行电子化签约和存档方式。除以书面签约和存档方式外,如以电子化形式签约或提交交易中心电子化存档的,会员及客户均认可该电子化签约和存档的效力,并以交易中心系统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客户完成开户手续后,可登录交易软件客户端申请入市交易并与交易中心签署入市交易协议。
第十六条 客户交易账户开设完毕并完成入市交易确认后,客户可依照其交易账号和密码登录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入市交易。
第三章 客户交易账户的变更转移
第十七条 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行或向综合类会员申请更新相关信息;客户相关联的经纪类会员、综合类会员信息发生变更的,综合类会员应当对客户交易账户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因综合类会员向交易中心主动申请退市或被交易中心强制退市的,综合类会员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综合类会员退市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制度的相关规定,促使客户销户或者将交易账户转移至第三方综合类会员;客户应当予以配合并重新办理客户协议书签约及相关确认手续。如客户不予配合的,交易中心有权将客户交易账户及其持仓强制转移至第三方综合类会员。
第十九条 客户因综合类会员退市而转户的,综合类会员应将客户在其处申请开户时所有文件及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及资料)移交给接收客户转户的第三方综合类会员处,并协助配合接收客户转户的综合类会员妥善处理客户交易账户转移相关事宜。
客户交易账户转移涉及经纪类会员的,经纪类会员应当配合客户办理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综合类会员重新办理客户协议书三方签约及相关确认手续等。经纪类会员未按规定配合办理转移手续的,客户可自行与第三方综合类会员办理客户协议书签约和确认手续,该客户视为第三方综合类会员自行发展的客户。
第二十条 客户转户后,其交易账户继续保持有效,相关账户信息根据新的综合类会员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第四章 客户交易账户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客户注销交易账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户交易准备金账户余额为零且需清空大宗商品现货库存;
(二)客户销户当天没有任何交易记录(无持仓、无成交、无委托);
(三)客户已与会员、交易中心结清所有费用、欠款和违约金;
(四)客户已经在资金清算银行办理解除资金存管协议的手续;
(五)客户必须填写《客户销户申请表》并提交给综合类会员;
(六)办理客户交易账户注销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客户在办理客户交易账户注销手续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机构客户在办理客户交易账户注销手续时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机构授权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具备销户条件的客户注销交易账户的流程:
(一)客户在签约银行柜台或网银办理银行解约手续;
(二)客户亲自填写《客户销户申请表》并提交给综合类会员;
(三)综合类会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查询,验证销户客户是否具备销户的条件;
(四)综合类会员为具备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销户。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综合类会员不能为客户办理客户交易账户的注销:
(一)客户交易账户内仍有持仓;
(二)客户交易账户内当天有成交或委托的;
(三)客户交易准备金账户内仍然有资金余额,没有出金的;
(四)客户未在资金清算银行办理解除资金存管协议手续的。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综合类会员必须将已销户客户的资料自销户当日起保存至少20年。
第二十六条 已销户的客户交易账号不能再次用来登录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已销户的客户交易账号,交易中心通过数据库可查询到其相关的资料和历史数据信息(包括单据、资金流水等),除交易中心统计等业务所需及司法查询等情况外,交易中心不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本条款所提及的资料、数据的查询。
第六章 监督审查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综合类会员自行发展客户并与客户办理签署客户协议书的,由综合类会员负责审查客户开户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经纪类会员促成客户向综合类会员申请开户,并由客户、经纪类会员及综合类会员三方签署客户协议书的,由经纪类会员负责初步审查客户开户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综合类会员完成最终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综合类会员为客户交易账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综合类会员负责审查客户销户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经纪类会员协助客户向综合类会员申请销户的,由经纪类会员负责初步审查客户销户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综合类会员完成最终审查。
第三十条 客户申请开设客户交易账户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如提供虚假不实资料,客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不对客户交易账户的开设申请、销户申请及入市交易申请进行任何形式或实质审查,亦不对有关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任何责任;但交易中心发现有关资料存疑的,有权要求会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前暂不办理客户入市交易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采集、记录、存储、报送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相应职责。
会员对客户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因会员保管不善导致相关资料出现破损或不完整的,由会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四条 综合类会员须保证其向交易中心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如因会员提交虚假的客户资料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该会员承担,交易中心将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已销户归档的客户资料进行管理,保证已销户客户的资料仍然可查,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可随时调取相关资料,综合类会员应予配合。
第三十六条 如客户已符合销户条件,综合类会员及/或经纪类会员应在收到客户销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客户销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综合类会员及/或经纪类会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办理开销户,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将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客户销户申请表
 
会员单位信息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客户信息
客户姓名   客户账号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客户开户行信息
开户行名称  
开户日期   银行账号  
客户销户
原因说明
 
本人(本机构)申请销户,并确认上述信息无误。
客户签字:                            填写日期:
本会员同意上述客户销户。
会员盖章:     经办人签字:           填写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