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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16-02-04 22:28:00
会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三章 执业准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从业人员管理,维护现货交易市场的秩序,促进现货交易市场 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从业人员是指由交易中心会员聘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会员应当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其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的从业人员的管理。
会员从业人员做出的与现货交易业务相关一切业务行为,均视为会员行为,由会员承担全部后果。
能证明从业人员违反交易中心及会员规定从事现货交易业务的, 会员承担后果后,可以依法向相关员工追偿。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实施专项职业能力注册管理,交易中心要求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须持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对会员就其从业人员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会员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历要求:高中(含)以上学历;
(二)年龄:18-59 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最近 3 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受过金融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金融类从业资格;
(六)未被金融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员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要求制定其从业人员的其他条件, 但不得违反前款规定。
第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不得录用为从业人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的;
(二)有吸食毒品的;
(三)有犯罪记录在案者;
(四)其他经交易中心认为不合格的情形。
会员从业人员,应根据所任岗位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现货  交易相关专项职业技能考试,获得现货交易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第三章 执业准则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交易
中心有关规则、所在会员的规章制度、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接受并配合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现货交易业务时,应合法合规,遵守本办法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规则制度,规范执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以能够胜任现货

交易业务的专业性。会员应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其从
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现货交易业务时,应以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审慎、诚信、客观地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真实的现货交易业务分析及建议。从业人员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为本人或其他交易参与方等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促进会员规范运作,维护客户和交 易参与方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声誉;
(二)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职业标准,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现货交易风险,不得做 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交易参与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 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会员报告;当无法避免冲突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所在会员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以本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从事现货交易;
(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会员、客户的商业秘密及客户的个
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会员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
(一) 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等非法活动;
(二) 违反交易中心关于交易账户管理的规则流程,为客户办理开户、销户、信息变更等手续;
(三)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进行违规宣传;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会员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七)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八)代客操盘或者代客理财;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参与洗钱活动;
(十一)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十二)泄露客户资料;

(十三)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交易中心开户和交易;
(十四)冒用他人的专项职业能力注册资格证或允许他人冒用其专项职业能力注册资格证从事现货交易业务;
(十五)交易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内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涉嫌违法违规的指令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会员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会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会员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会员或会员所属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及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就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从业人员有权向交易中心反映、报告或投诉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会员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协议的,经交易中心确认其违规违约行为属实的,交易中心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受到所在会员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会员应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
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全体从业人员,会员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如与本办法相冲突或有差异的,从业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